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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196号
案件名称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2号C162室。

法定代表人:刘毕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鲁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诉侵权产品并非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所涉侵权行为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无关。

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企业名称冒用的受害者,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被诉侵权产品“燃气灶”的外包装箱、说明书上并没有写明制造商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其他信息如地址、电话、传真等也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不一致。

一审法院仅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标注了“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或“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就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是极其错误、草率且缺乏依据的。

除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外,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并无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实施了生产及销售行为。

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仅标注了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信息,全部涉案公证行为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无关。

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保留对有关厂商冒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本案为缺席判决,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未到庭,而且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对原审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韩喜厨房电器门市部的起诉。

经查,该门市部已注销,导致本案中公证的产品的真实来源无法查明。

本案中公证书显示取证到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制造商有多个:佛山市顺德区路易士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爱都电器有限公司、顺德区容桂路易士电器厂。

产品的实际制造商究竟是哪一个完全不明确,产品真实来源指向不一致。

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或“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虽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相同,但由于企业名称属于公知的信息,存在被他人仿冒的可能。

同时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均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无关联性。

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未能出庭供述产品来源,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仅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信息而得出该产品系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结论。

被诉侵权产品为假冒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假冒产品,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未对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任何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无理无据,请予以全部驳回。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注“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

3.判令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三亿七千三百五十八万一千一百一十二元。

经营范围为:木质家具制造、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等。

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等,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07年12月20日。

2007年11月7日,该商标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0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11月6日,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广告费为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广告费为1800万元。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广告费为2397万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广告费为600万元。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21日、22日、25日、26日、28日、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0年9月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等多家平面媒体上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聘请蒋雯丽对该公司生产的“欧派”品牌的橱柜、衣柜、卫浴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另查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刘伟捷,注册资本10万元。

经营范围为批发:电器、燃气具、卫生洁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等。

2017年9月14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徐某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郑东新区白沙镇“星联(白沙)厨卫城”西一厅11号的“欧派厨房电器”店铺。

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

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一张、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收据一张、印有“靳妞”字样的名片一张及印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册一本。

王守贞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五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二十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二张,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08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可见其包装箱箱体正反两面以及使用说明书的封面均印有“www.欧派厨电.cn”标识,包装箱侧面以黑色字体印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应否变更企业名称;

三、若构成侵权,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应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箱体正反两面以及使用说明书的封面均印有“www.欧派厨电.cn”标识,其中的“欧派”标识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仅字体不同,整体上看十分近似。

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看,极易引起混淆,以致误认为系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或者与其产品具有关联性。

因此,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将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欧派”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混淆为同一市场主体的产品,损害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欧派”商标享有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情况,也未能举证证明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考虑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价值、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一、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注“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

二、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欧派”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四、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是否正确。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箱体正反两面以及使用说明书的封面均印有“www.欧派厨电.cn”标识,其中的“欧派”标识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整体近似,且二者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

公证购买时获取的收据、宣传册皆标明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名称。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是正确的。

同时,“欧派”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将“欧派”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无不当。

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是企业名称冒用的受害者,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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