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73行初9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拾美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
经营者:黄立鹏,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少玲,该厂员工。
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负责人:林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壁坚,该局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汕头市益尔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杨少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温丽蓉,分别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拾美玩具厂与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汕头市益尔乐玩具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2020年3月4日,汕头市澄海区拾美玩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汕头市澄海区拾美玩具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拾美玩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