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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58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58号之一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石曾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洁,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庚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满玉。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02054××××.5),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被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ZL2010205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2.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

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29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三效热泵除湿干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11年4月27日,该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02054××××.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迄今合法有效。

经调查发现,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原告上述专利技术,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共同侵权,且二被告持续侵权,情节严重。

经审理查明:石曾矿于2010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三效热泵除湿干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4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2054××××.5。

2017年11月2日,石曾矿与原告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使用。

2018年8月1日,案外人广州凯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第385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鉴于原告的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主张两被告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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