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2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雨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周某1,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东莞市雨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吸盘支架(TAH-1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