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90号原告:朱松良,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卡。
经营者:龙凤,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玉,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鲁美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松良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松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松良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松良负担。
原告朱松良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