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72-1474号原告:重庆安福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昊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鑫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安福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鑫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ZL**************、ZL**************)纠纷三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安福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楼、江盼,江苏弘鑫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到庭参加诉讼。
重庆安福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庭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江苏弘鑫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安福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弘鑫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福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三宗案件受理费均各为5800元,均各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重庆安福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