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3号原告:朱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邓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朱纯与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茶几(DC9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