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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与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周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81号
案件名称何伟与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周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周明;何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1号原告:何伟,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周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何伟与被告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周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充电支架(IPS-Z07Applewatch+Iphone+Ipad)”]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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