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07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饶平县启迪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法定代表人:杜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县启迪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