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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余与茂名市城区新恒大百货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邓安余与茂名市城区新恒大百货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安余;茂名市城区新恒大百货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8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区新恒大百货厨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经营者:赖任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茂名市城区新恒大百货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外包装袋(东方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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