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康达电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二层D50-1,经营者赵树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康达电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