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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泽与中山市晶泓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933号
案件名称刘树泽与中山市晶泓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树泽;中山市晶泓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33号原告:刘树泽,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晶泓灯饰厂,个体经营者舒金华,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第一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检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树泽与被告中山市晶泓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树泽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退回其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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