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7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铭谦模型工艺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刘小健。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铭谦模型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