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2号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东,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苹,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森晟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宁建俊。
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森晟纸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包装箱(三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