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14号 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霞,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李青青诉被告吴晓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青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青青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