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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斌与杜姿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22号
案件名称林伟斌与杜姿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伟斌;杜姿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2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姿玉,女,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杜姿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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