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魁兴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魁星居仙坛路86号(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魁星社区党群服务站对面)。
经营者:程勇,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魁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