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长松岗功能区湖莲东街1220号。
法定代表人:吕康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鲁寅,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简称博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2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主营产品为“2509袜,袜裤,袜套”,其自愿放弃第19231963号“SKANGEL”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
(二)第1046939号“SK”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940945号“SK”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283437号“SAMUEL&KEVIN&SK”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2509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撤销。
本案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共包含三枚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839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2509袜”商品上于2018年12月6日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2509袜”商品上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告撤销。
即影响本案申请商标能否在“2509袜;
袜裤;
袜套”商品上核准注册的事实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2509袜;
袜裤;
袜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2509袜;
袜裤;
袜套”一般是通过编制工艺制作而成,基本被穿于脚或者腿上,通常情况下需要搭配其他服饰起到御寒、防汗或者修饰的作用。
而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系服装、鞋、帽等相关商品,这些商品与“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有不同,普通消费者一般情况下不容易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
袜裤;
袜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相混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商评字[2017]第87281号《关于第19231963号“SKAN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一)截至本答辩作出时,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已经发生变化。
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袜”商品上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程序在“袜”商品上予以撤销。
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有效期至2017年2月13日,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
(二)鉴于博弈公司放弃“袜;
袜裤;
袜套”以外商品的申请,则申请商标在“紧腿裤(裤子);
内裤;
乳罩;
内衣;
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裤子”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应予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袜;
袜裤;
袜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在本院再审审查中,博弈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1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839号行政判决以及引证商标一相关的撤销公告,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证据2系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以证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袜”商品上于2018年12月6日被撤销。
证据3系引证商标六的撤销公告,以证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2509袜”商品上于2019年9月6日被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审查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告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袜”商品上于2018年12月6日被公告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袜”商品上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告撤销注册。
另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博弈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
袜裤;
袜套”商品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裤;
袜套;
紧腿裤(裤子);
内裤;
乳罩;
内衣;
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袜;
裤子”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登山鞋;
靴;
橡胶套鞋;
鞋;
裙子;
连衣裙;
衬衫;
T-恤衫;
运动衫;
袜;
有边帽;
无边帽;
头带(服装);
领巾;
(帽内或系在头上的)汗带;
袖口;
风雪大衣;
工作服;
夹克衫;
婴儿用一次性尿布(纺织品);
项圈(服装);
儿童服装;
编织衫;
套服;
马甲;
紧身衬裤;
皮夹克;
皮裙;
毛线衫;
男士西装;
学生制服”商品上。
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婴儿服装;
泳装;
雨衣;
鞋;
帽;
袜;
手套;
领带;
腰带”商品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公告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在“袜”商品上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9月6日被公告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二、六在“袜”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但还需审查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是否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裤;
袜套;
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均属第25类,在实际生活中,相关公众通常一起配套使用袜和鞋,两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重叠,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均有显著识别部分“SK”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
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裤;
袜套;
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虽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六在“袜”商品上亦已被公告撤销注册,但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此外,本案为商标授权行政纠纷,博弈公司在再审审查中主张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不应成为否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由。
综上,博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