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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475号
案件名称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475号原告: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伟,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

原告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王 潇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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