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基业物联网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盛世基业智能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基业智能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2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12月20日,在限高系统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5、2020年3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3月5日,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实现债权245603.3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