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98号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2号楼-1至8层101内5层09、10、11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毛丙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总经理。
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总经理。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1号楼6层705。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
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同达信恒公司)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乐融致新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卡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移动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乐视云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同达信恒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视控股公司、乐融致新公司、乐卡公司、乐视网公司、乐视移动公司、乐视云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同达信恒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