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17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当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四层4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4号楼1215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海。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