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春龙,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8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4号厂房栋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方栋,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法正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幢16层2号。
法定代表人:郭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春龙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法正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6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丁春龙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春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春龙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