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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明、胡万和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59号
案件名称王东明、胡万和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东明;胡万和;赛喜芹;长春市会达轻体建材厂;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明,男,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万和,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赛喜芹,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会达轻体建材厂。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

法定代表人:邵随会,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金,该厂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然,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田觉轶,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东明、胡万和、赛喜芹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会达轻体建材厂、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民终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东明、胡万和、赛喜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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