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788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金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卫国乡西安村。
法定代表人:范金双。
被告:北京中兴国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层B区0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
被告:北京汇丰源粮食加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保兴庄村村委会北160米。
法定代表人:刘玉琴。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五常市金双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兴国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汇丰源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