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民初21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王佳雯,均系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凯龙,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普宁市******委宿舍,身份证号码:445************597。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诉被告杨凯龙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被告杨凯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和精致的智能手机、高端影音设备、移动互联网产品及服务。
“OPPO”系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4571222号,后原告又分别于2013年9月14日取得第10535258号、于2014年10月21日取得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
原告每年投放数亿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OPPO”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
“OPPO”商标在2011年12月21日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现“OPPO”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讯行业享有很高声誉,品牌产品也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掌柜:龙龙123789使用原告的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OPPO”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通过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旗下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对被告进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被告便使用伪造的印有原告企业名称及公章的《OPPO授权书》、《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等申诉材料进行申诉并且申诉成功。
对此,原告已予以证据保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假冒原告企业名称、伪造原告公章出具虚假的《OPPO授权书》、《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所销售商品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混淆公众视线从而牟取暴利。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前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杨凯龙答辩称,我是在2017年8月份才经朋友介绍注册淘宝店,从深圳华强北市场拿货,不清楚这些货物供应商有无资质、授权,在2017年12月份左右被淘宝投诉没有授权,被下架产品。
淘宝要求提供网络授权书,我便去找供应商,供应商给了我授权书,但我无法核实授权书真假,随即上传到淘宝阿里巴巴,没有向其他任何人提供授权书。
如果当时原告有通知我方,可以找到供应商,现在时间过去很久了,我无法找到供应商核实授权真假。
我在2017年12月份已经下架侵权产品链接,第一次上传授权书没有通过,随后进行第二次的上传,通过了审查,然后我就继续销售产品,在2018年1月份我就被罗湖区派出所抓了,家里人即把淘宝侵权产品下架,链接删除。
原告要求的赔偿额无法接受,217号案件涉案店铺是我拿我爸的身份证注册,他不知情。
在2018年1月份我就被罗湖区派出所抓是因为原告举报我销售产品是假冒商标,被刑事拘留,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7万元,家里已先偿还了10万元,至今仍未还清,没有经济能力缴纳。
我开始淘宝经营半年左右,不清楚产品是侵权的,也已经受到了惩罚,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备注1《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公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编号:(2018)粤莞南华第016464、016465、016463号】原告为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复印件(有原件)2《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公证书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编号:(2018)粤莞南华第016468、016467号】复印件(有原件)3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查询结果(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sjs.saic.gov.cn/)打印件4原告企业名称变更信息查询结果(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打印件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编号:(2015)粤莞南华第009095号】原告的“”商标在国内为公众广所知晓,享有较高知名度及声誉。
复印件(有原件)6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27件驰名商标打印件7《“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公证书》【编号:(2014)粤莞南华第008473号】复印件(有原件)8《OPPOR7Plus与杨幂玩转巴黎时装周》新闻报道(来源:OPPO智能手机新闻中心http://www.oppo.com/cn/blogs/114.html)原告长期持续大力宣传推广“”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知晓,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
打印件9《众星齐聚微博之夜,OPPOR9红色版成一大亮点》新闻报道(来源:http:/item.btime.com/46tf9in81sm8qv9n66pcmtlbo53)打印件10《领跑安卓手机,Q1全球智能手机销量排行OPPO上榜》新闻报道(来源:http://mt.sohu.com/20170512/n492777624.shtml)原告近年来获得多项荣誉,原告及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国内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知晓,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
打印件11《OPPO获中国制造杰出贡献奖引领中国手机品质打造》(来源:OPPO智能手机新闻中心http://www.oppo.com/cn/blogs/121.html)打印件12《OPPO荣获中国品牌节最高奖华谱奖》新闻报道(来源:OPPO智能手机新闻中心http://www.oppo.com/cn/blogs/159.html)打印件13原告官方网站(https://www.opposhop.cn/)在线商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现状打印件14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2018)粤韶韶州第9182号公证书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件15鉴别报告原件16公证费发票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复印件(有原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是成立于2003年4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手机,手机周边产品及零配件等。
2018年3月30日原告名称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更名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颁发的第4571222号“OPPO”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含手提电话;
电器插头;
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
电池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限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
商标局颁发的第10535258号“OPPO”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含手机、数据线、手机适配器、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商标局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商标异字第70163号“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的“OPPO”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9月12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以下简称韶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韶韶州第9182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赖明星向韶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浏览查看相关网页的行为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5月5日14时48分至14时56分左右,在韶州公证处公证员钟章健及公证员助理朱锜的监督下,由赖明星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现场操作,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电脑桌面上新建一个MicrosoftWord文档,用于保存页面截屏内容,之后点击360安全浏览器8.1并清除上网痕迹,搜索并点击“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网址ipp.alibabagroup.com)登录页面,在登录框中输入登录名“myg@oppo.com”及密码登录该平台,网页上显示投诉注册方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再点击“投诉管理”、“投诉链接查询”、在“被投诉方名称”搜索“龙龙123789”,网页上投诉信息显示是2017年8月11日投诉,卖家“龙龙123789”在2017年9月1日申诉成立,申诉信息、凭证为oppo闪充数据线r9plusr9sR9oppor7手机充电器数据线原装正品,并附有2017年5月26日授权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加盖“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印章的oppo授权书、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
之后又点击登录淘宝网并在搜索店铺“龙龙123789”,网页上显示没有找到与“龙龙123789”相关的店铺。
上述操作过程中显示的网页均有截屏并保存截屏结果,所形成的截屏文件存档于韶州公证处。
本案中,原告出具鉴别报告称,上述淘宝店铺掌柜“龙龙123789”所提供的oppo授权书、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并非原告出具、盖章,“龙龙123789”并非原告授权的单位。
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包括上述公证书号在内共17份公证书的公证费11050元。
另查明,被告杨凯龙确认淘宝店铺掌柜“龙龙123789”(店铺名称:新易淘数码科技)是其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相应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原告OPPO公司享有第4571222号和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第457122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手提电话;
电器插头;
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
电池充电器等;
第105352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机适配器、数据线等;
且该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原告提交的(2018)粤韶韶州第9182号公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公证书可证实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掌柜“龙龙123789”)中销售“oppo闪充数据线r9plusr9sR9oppor7手机充电器数据线”产品,使用了“OPPO”商标,且在原告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后,提供了虚假的oppo授权书、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进行申诉并获成立。
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对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也未能证明有合法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享有的第4571222号和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的标识与该两个注册商标相同,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故应认定该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4571222号和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供了虚假的oppo授权书、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的行为,属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故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因原告为本案维权确需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必要合理支出,赔偿数额应包含合理开支,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金额为30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其享有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等相应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权利证书予以证明,其提交的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上也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这一主张缺乏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凯龙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杨凯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分别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杨凯龙负担2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