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5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安县科特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站前路(老车站对面五楼)。
经营者:张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科威,系张仉英之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安县科特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被告乐安县科特百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科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