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芳,女,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史力胜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扬子江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SAKAMAKIKOICHI(坂卷光一)。
上诉人杨德芳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史力胜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杨德芳于2019年1月16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9年7月24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德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