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583号原告:CYTEC工业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森特维尔街2711号400室。
法定代表人:查尔斯·E.·贝尔,专利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方,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罡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黄魏路北侧吴庄南街临4号、7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CYTEC工业公司(简称CYTEC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罡助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CYTEC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天罡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TiangangT-68的光稳定剂的行为侵害了CYTEC公司的专利权,并判令天罡公司赔偿CYTEC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217551.8元。
事实和理由:CYTEC公司系第99805659.6号“保护聚合物免受紫外光损害的聚合物制品、光稳定添加剂组合物和光稳定添加剂母料”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CYTEC公司发现天罡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TiangangT-68光稳定剂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1的保护范围。
天罡公司的前述侵权行为侵害了CYTEC公司的专利权,给CYTEC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专利名称为“保护聚合物免受紫外光损害的聚合物制品、光稳定添加剂组合物和光稳定添加剂母料”,专利号为99805659.6,申请日为1999年3月30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4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3日,专利权人为CYTEC公司。
CYTEC公司依据该专利指控天罡公司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
在本案审理期间,天罡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针对涉案专利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4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42430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42430号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CYTEC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CYTEC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CYTEC工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58元,退还原告CYTEC工业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CYTEC工业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天罡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