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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嘉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1知民初6号
案件名称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嘉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宏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嘉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知民初6号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7750167D。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宏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

法定代表人:项伟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1295861G。

被告:云南嘉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中路龙湖水晶郦城7号楼27层2703号。

法定代表人:阎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57RT43。

被告: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09743039T。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嘉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并获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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