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368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金顺创电子商行(原深圳市福田区金顺创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西荣工业区福荣路8号3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8。
经营者:余泽彬,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金顺创电子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