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万达广场东姿全球购化妆品店。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万达广场二层202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万达广场东姿全球购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