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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天台谦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天台谦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天台谦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04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谦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鱼山村。

法定代表人:曾丽琴。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天台谦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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