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87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大顺黑鸭熟食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西工路。
经营者高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大顺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