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1民初10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文娜,女,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霞,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邱文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文娜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中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卫浴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自2009年起,原告多次获“中国十大卫浴品牌”、“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牌”、“中国卫浴领军品牌”、“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称号,并且在2019年2月25-26日,央视《新闻联播》、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党媒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深度聚焦原告品牌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对“JOMOO九牧”品牌予以高度评价与认可。
原告为推广宣传“JOMOO九牧”品牌,亦斥巨资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使“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网站开设网店(店铺名称:JOMOO九牧卫浴建材店;掌柜ID:享受生活新世界),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九牧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及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
2.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
证据1、2拟证明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事实。
3.“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商标争议裁定书一份;
4.2009年“中国十大卫浴品牌”证书一份;
5.2011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荣誉证书一份;
6.2013年“中国卫浴领军品牌”证书一份;
7.2014年“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证书一份;
8.201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一份;
9.2017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一份;
10.2018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一份;
11.CCTV节目官网中关于“[民营企业在行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报道一份;
12.人民网中关于“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报道一份;
13.新华网中关于“从‘百亿’走向‘百年’:一家传统制造创新发展之变”报道一份;
14.经济日报官网中关于“九牧以智能制造促转型升级”报道一份;
15.光明日报中关于“九牧:打造智慧家居空间”报道一份;
证据3-15拟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获广大公众高度评价的事实。
16.商家主体信息披露一份;
17.(2019)厦思证内字第11286号公证书一份(附实物一件);
证据16-17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被告邱文娜没有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第一,淘宝公司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第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淘宝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做出诸多努力。
淘宝公司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淘宝网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淘宝网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3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1)《淘宝规则》第四十条将出售假冒商品和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行为定为违规行为,淘宝网将对会员所发布的侵权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2)淘宝网依法刊载了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4.卖家信息一份,拟证明: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淘宝公司要求所有淘宝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
5.商品投诉删除截图及站内信通知截图各一份,拟证明:(1)被告邱文娜的商品在原告诉前投诉时已被淘宝公司删除,淘宝公司确认被告邱文娜的店铺已无侵权信息;(2)淘宝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再次及时将涉诉信息通知卖家,已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经开庭质证,对原告九牧公司的证据,被告淘宝公司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由法院依法核实。
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证据,原告九牧公司质证认为:对被告淘宝公司所提供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认证: 对原告九牧公司的证据,证据1、2均具备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系行政机关的生效文书,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4-15均具备证据的有效要件,且经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核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证据16、17均具备证据的有效要件,证据17的公证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予以确认。
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证据,因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上述对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沐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
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第4044548号“ ”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06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5月27日,此后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澡盆、便携式土耳其浴室、浴用装置、可移动盥洗室、冲水槽、卫生器械和设备、卫生间用手干燥器、抽水马桶、水冲洗设备、洗涤槽、水箱液面控制阀、淋浴用设备、浴室管子装置、浴室隔板、桑拿浴设备、龙头、龙头防溅喷嘴、管道旋塞(塞子)、暖气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喷水器、压力水箱、水管调制开关、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自来水龙头垫圈、排水管道设备、进水装置等。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原注册人系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03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月27日,此后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水龙头、压力水箱、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头箍、补心)、水管调制开关、冲水装置、浴室装置、水箱液面控制阀、水净化装置等。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九牧”系列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
2009年10月1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卫浴榜组委会评为“中国十大卫浴品牌”称号;
2011年10月1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被CCTV中国品牌年度发布组委会评为“2011-CCTV中国年度品牌”称号;
2013年11月23日,“JOMOO”商标被中国装饰装修及材料指数系统&中国家居产业TOP10研究组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称号;
2014年11月11日,“JOMOO九牧”商标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称号。
2019年2月25日至26日,CCTV-1综合频道、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多家媒体分别对九牧公司及“九牧”品牌进行宣传报道。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19年1月24日,原告九牧公司的代理人陈某阳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对其网络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陈某阳在公证员朱碧环、公证人员李燕文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了以下操作:一、点击“EV录屏”软件,进入“EV录屏”操作界面,将录制视频保存路径变更为电脑桌面新建的名称为“享受生活新世界”文件夹,点击操作界面左下角蓝色的“开始/暂停”图标,开始录屏。
二、点击“360安全浏览器”,删除浏览历史记录,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ip138.com,进入相应页面并浏览。
三、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进入网页,在账号栏中输入“q215900545”及相应密码并登陆,在搜索栏中输入“享受生活新世界”并点击搜索结果“JOMOO九牧卫浴建材店”,进入网页,在该店铺中选择商品“全铜加厚冷热三角阀防冻爆1263-SYZO”并付款购买。
陈某阳将上述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应网页及网页中出现的图片依次保存至电脑桌面的文件夹“享受生活新世界”,取得网页资料共二十张。
四、点击关闭“EV录屏”软件,桌面“享受生活新世界”文件夹内自动生成视频文件“20190124_121104”。
五、将电脑桌面“享受生活新世界”文件夹刻录光盘(一式三份)。
公证人员李燕文将上述光盘分别装入信封进行封存,并在信封密封处加盖该公证处印章。
2019年3月7日,陈某阳在公证员朱碧环、公证人员李燕文的监督下,对该处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的一件“圆通速递”(单号804541801562487412)进行检查,上述邮件包装完好。
陈某阳对该包裹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二张(存于附件),拆封该包裹,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五张(存于附件)。
陈某阳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网,以“q215900545”账号登陆“淘宝网”网上购物平台(www.taobao.com),进行确认收货程序并打印相关页面,共二页(存于附件)。
之后,公证人员将包裹内商品重新密封、固定并拍照,取得照片二张。
该包裹交由陈某阳保管。
2019年3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了(2019)厦思证内字第11286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证据保全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中的图片及光盘内容显示:“JOMOO九牧卫浴建材店”的店铺页面所展示的包括马桶、花洒、三角阀、水龙头等被诉侵权商品的描述中使用“九牧”、“ ”、“JOMOO”字样;
该店铺的销售页面显示:马桶售价为856元至1236元不等,累计评论有1070条,交易成功165件;
花洒售价为576元至936元不等,交易成功7件;
三角阀售价为50元,累计评论2条,交易成功5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将原告九牧公司提交的(2019)厦思证内字第11286号公证书封存的实物包裹进行拆封查验。
经查验,该包裹外观与上述公证书中相关照片显示的邮件外观一致,系同一包裹。
该实物外包装盒正面的快递单显示商品信息为“全铜角阀(2个)”;
该包裹内装有角阀2个,产品合格证2张,装饰盖2个,角阀手轮正面印有“JOMOO”水印,产品合格证上均标注“JOMOO”字样。
另查明,原告九牧公司因维权而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费用人民币100元。
再查明,涉案店铺“JOMOO九牧卫浴建材店”的经营者为被告邱文娜,身份证号xxxx;
该店铺主营业类目为卫浴建材类。
该店铺入驻淘宝网平台时同意该平台制定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淘宝规则》。
又查明,被告淘宝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域名为Taobao.com的淘宝网由淘宝公司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的用户均需同意该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2019年2月19日,淘宝平台受理原告九牧公司对于被告邱文娜的涉案店铺的投诉之后,对涉案侵权商品信息予以删除。
2019年12月4日,淘宝平台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后将涉诉信息通知涉案店铺卖家。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中,原告九牧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044548号“ ”和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告邱文娜是否侵害原告九牧公司的第4044548号“ ”和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若构成侵权,被告邱文娜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原告九牧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19)厦思证内字第11286号公证书及其附件中相关光盘、图片与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实物相互印证,在被告邱文娜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邱文娜在淘宝网平台开设涉案店铺“JOMOO九牧卫浴建材店”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
原告九牧公司主张权利的第4044548号“ ”、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经过九牧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其中第4044548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该商标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被告邱文娜在涉案店铺“JOMOO九牧卫浴建材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九牧公司的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
涉案店铺的销售页面所展示的包括马桶、花洒、三角阀、水龙头等被诉侵权商品的宣传描述中使用“九牧”、“ ”、“JOMOO”字样;
该店铺销售的三角阀印有“JOMOO”水印,产品合格证亦标注有“JOMOO”字样,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被告邱文娜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及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九牧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邱文娜未经涉案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九牧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原告九牧公司主张被告邱文娜侵犯第4044548号“ ”、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企业字号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部分,亦与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存在密切联系。
本案中,原告九牧公司的“九牧”系列商标经过该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及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九牧”系列商标已经与九牧公司的产品紧密联系起来,成为区别九牧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来源的主要标识。
“九牧”作为原告九牧公司的企业字号,亦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被告邱文娜擅自使用“九牧”文字作为其店铺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九牧公司商誉的故意,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店铺及其销售的商品系来源于九牧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被告邱文娜的经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损害了原告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九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认定,原告九牧公司有权主张被告邱文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前,经本院工作人员登录淘宝网查询涉案店铺“JOMOO九牧卫浴建材店”,该店铺的相关信息已经被删除。
鉴于在判决前被告邱文娜的涉案店铺已经停止运营,且在卷证据亦未能证明被告邱文娜仍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九牧公司提出关于被告邱文娜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的诉求,无需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由于原告九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邱文娜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故应由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到原告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邱文娜应赔偿原告九牧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对于原告九牧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于淘宝网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其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
从已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淘宝公司在淘宝网平台公示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淘宝规则》,并且要求平台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可见淘宝公司在淘宝网平台运营中已采取了预防侵权的相关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被告淘宝公司在接到原告九牧公司对于涉案店铺的投诉之后,对被诉侵权商品信息予以删除;
该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亦及时将涉诉信息通知涉案店铺。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
鉴于原告九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淘宝公司与被告邱文娜存在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故被告淘宝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九牧公司主张被告淘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邱文娜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文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邱文娜负担675元。
被告邱文娜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邱文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