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北仑乐工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陈华村石灰岙1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乐晓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索特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清沙大道桐油村自编66号二三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亚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北仑乐工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索特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广佛百货五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凯胜焊割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7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北仑乐工仪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清相关事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深圳市辖区除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诉侵权被告之一的佛山市广佛百货五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宁波北仑乐工仪表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