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3843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住所地:临沂。
经营者:刘斌。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