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明,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洪湖市***********。
公民身份号码:421************432。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娜,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芬芬,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天门市***********。
公民身份号码429************944。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杰淼,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代芬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明、代芬芬及辩护人刘娜、刘杰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周明、代芬芬在东莞市厚街镇寮厦社区********铺以及微信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雷朋”的太阳眼镜,周明负责进货、销售,代芬芬帮忙销售,每副眼镜售价150-200元,利润40-50元。
截至案发,周明、代芬芬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雷朋”的太阳眼镜约20万元,非法获利约5万元。
2019年9月18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抓获代芬芬,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GENTLEMONSTER”的太阳眼镜399副、假冒注册商标“雷朋”的太阳眼镜29副。
2019年9月26日15时许,周明到东莞市*****分局投案自首。
破案后,周明、代芬芬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代芬芬、周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手机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鉴定证明,赔偿协议,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浩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代芬芬、周明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芬芬、周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芬芬、周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代芬芬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周明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明、代芬芬均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上缴犯罪所得和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明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代芬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芬芬是初犯、从犯,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代芬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明、代芬芬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的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代芬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明、代芬芬的犯罪所得5万元(已主动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