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申6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久仕顿电子厂的经营者,该电子厂已注销):周魁元,男,1988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久仕顿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创艺路16号瑞兴科技园C栋B座二楼206。
已于2019年8月20日登记注销。
经营者:周魁元。
再审申请人周魁元因与被申请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及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久仕顿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魁元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再审,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罗马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快递的发货人电话是182××××6662,发货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按照上述地址、电话对本案的一审被告进行送达,但法院未依法送达,导致申请人丧失了答辩的合法权利。
二、罗马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没有单号为886992269601757618快递包裹的承运者圆通快递公司出具的快递包裹完好证明以及验货证明,不能证明此快递在公证人员接收包裹包装时是申请人发货时的封装。
三、申请人的商品销售网页中明确标注该商品品牌为“久仕顿”且该商品是申请人自行注册的商标品牌,注册号为21000974,因此不存在主观侵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周魁元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另查明:本案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久仕顿电子厂已于2019年8月20日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因系投资人决定解散。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周魁元再审申请的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送达问题。
一审法院按照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久仕顿电子厂的工商登记地址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未果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结合本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周魁元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周魁元的申请已超过法定再审申请的期限,且其再审申请事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魁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