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652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诗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厂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张某1,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2*2**3*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诗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雅公司)、张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诗雅公司、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中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诗雅公司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店铺名称、商品名称、背景图片、品牌标示中使用“樱花”文字;
2.判令诗雅公司、张某1连带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诉讼过程中,樱花中国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家用厨卫产品。
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实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等。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且多个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樱花中国公司的第8574249号“”商标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樱花中国公司的系列抽油烟机颁发质量免检证书、认定其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经调查发现,诗雅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名称、商品名称、背景图片、品牌标示中使用“樱花”文字,销售非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六款热水器、一款燃气灶、一款油烟机、一款集成灶产品,获利较大。
诗雅公司使用的“樱花”文字与第8574249号“”商标相同,与1209675号“”商标中起显著识别作用的中文部分相同,二者构成近似,诗雅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诗雅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1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诗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樱花中国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请求。
诗雅公司辩称,1.掌柜名为“中山市惬意生活电器”的淘宝店铺注册于2015年11月7日,2016年9月7日上线运营,使用品牌“格莱迪”,因淘宝企业店铺更改规则于2018年找人授权使用日本樱花商标,无侵权故意;
2.涉案店铺从上线运营至2019年9月23日,店铺总销量为1005件,该数量中包含“格莱迪”品牌的销量,获利少,樱花中国公司诉请的赔偿5万元无事实、法律依据;
3.涉案店铺已于2019年11月23日收到法院传票时将全部产品下架。
张某1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属中外合资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第1209675号“”商标权利人现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水龙头、淋浴器商品上,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第857424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樱花中国公司荣誉: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
2012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3年,第1209676号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3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
2002年、2005年,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诗雅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9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张某1,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厨房电器及其配件、卫浴设备、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炉具、消毒柜、五金制品。
2019年9月23日,樱花中国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对淘宝网掌柜名为中山市惬意生活电器的店铺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淘宝网店铺名称“日本樱花厨电直销商城”,掌柜中山市惬意生活电器,店铺宝贝分类有电热水器、小厨宝、集成灶、油烟机、燃气灶、电暖两用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消毒柜;
多款产品宝贝详情均注明品牌“CSFYLR/日本樱花”,具体如下:“CSFYLR/日本樱花小厨宝家用厨房电热水器热水宝即热式速热小10升”价格158-528元、累计评论202、交易成功38、库存4148件、展示图片有“”标识,“电暖两用储水式电热水器40升50升60升80升扁桶北方专用连接地暖”价格528-908元、累计评论153、交易成功10,“CSFYLR/日本樱花扁桶家用电热水器电家用即热储水式40|50升60升80”价格120-998元、累计评论3、交易成功4、展示图片有“”标识,“日本樱花扁桶储水式电暖两用热水器50升60升80L北方专用连接地暖”价格138-968元、累计评论5、交易成功3、库存2194件、展示图片有“”标识,“CSFYLR/日本樱花扁桶家用电热水器电家用即热储水式40|50升60升80(wifi智能控制极速加热双内胆)”价格868-1788元、累计评论17、交易成功3、库存1373件,“CSFYLR/日本樱花小厨宝家用热水宝洗碗即热式速热上出水8L10L15L”价格199-398元、累计评论9、交易成功1、库存2188件、展示图片有“”标识,“日本樱花储水式电热水器立式热水器家用电热水器35升竖式热水器”价格2688元、累计评论1、交易成功1、库存197件、展示图片有“”标识,“日本樱花即热式恒温燃气热水器电家用天然气强排式液化气煤气洗澡”价格868-2688元、累计评论6、交易成功0、库存984件,“集成灶一体灶带蒸箱侧吸油烟机环保灶自动清洗家用”价格3268-3988元、累计评论1、交易成功0、库存665件,“CSFYLR/日本樱花小厨宝家用热水宝洗碗即热式速热上出水8L10L15L”价格318-398元、累计评论2、交易成功0、库存1996件,“CSFYLR/日本樱花A8燃气灶不锈钢嵌入液化天然气台式煤气灶双灶家”价格0-688元、累计评论12、交易成功0、库存1785件,“CSFYLR/日本樱花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烟机灶具组合套装家用厨房”价格988-2980元、累计评论1、交易成功0、库存1999件。
另,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诗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
另查明,日本樱花(中国)厨卫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第34691182号“”商标,但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商标状态为无效。
诉讼中,樱花中国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掌柜名为“中山市惬意生活电器”淘宝店铺的注册信息、账户明细调查取证,后本院依法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上述材料。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光盘一张,内含注册信息、账户明细文件各一份。
其中注册信息显示“中山市惬意生活电器”对应的账户名称为诗雅公司;
对账户明细进行筛选:在“收/支”列选择“收入”,在“交易状态”列选择“交易成功结束”、“交易成功”,在“消费名称”列只保留销售电器产品项目得出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12月5日店铺交易成功1597次,交易成功金额576611.21元,在“消费名称”列只保留含“日本樱花”销售电器产品项目得出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2日店铺交易成功1105次,交易成功金额327649.32元。
诗雅公司为证明其使用“日本樱花”的时间及之后的销售金额,提交了淘宝网的商品评价截图与销售金额统计截图。
商品评价截图显示2018年11月20日买家“t**1”对商品“日本樱花(中国)厨卫有限公司家用油厨房侧吸式吸油烟机燃气灶套餐”进行了评价;
销售金额统计截图则反映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总销售金额为458800元。
诗雅公司还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拟证明其使用“”标识是经过日本樱花(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
樱花中国公司质证认为,对商品评价截图与销售金额统计截图不确认,应当以法院向支付宝公司调取的数据为准;
对《商标使用授权书》的真实性确认,但该许可的商标并未被核准,不存在合法授权。
双方未能对樱花中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及诗雅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
关于诗雅公司的获利,樱花中国公司主张按照淘宝账户明细酌定计算,且含“日本樱花”的电器产品销售金额比例较大,并称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淘宝网截图显示,淘宝网店铺“日本樱花厨电直销商城”的经营者为诗雅公司,结合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数据,诗雅公司、张某1亦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涉案淘宝店铺经营者为诗雅公司。
樱花中国公司主张涉案淘宝店铺名称、产品名称、品牌名称、背景图片中使用“樱花”二字构成对其第8574249号“”、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的侵犯。
经查明,涉案淘宝店铺名称、多款产品名称、品牌名称中使用“日本樱花”,多款产品背景图片使用“”标识,对本店铺销售产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将相关标识用于广告宣传中,属商标性使用。
其中,“日本樱花”包含樱花字样,与樱花中国公司的第8574249号“”商标虽字体不同,但读音一致,二者构成近似;
汉语作为我国的母语,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第1209675号“”商标中的樱花二字起主要识别作用,与“”标识中的“樱花”二字比对,二者字体不同,但读音一致,构成近似。
涉案淘宝店铺销售各类厨房电器、卫浴设备等,使用上述与樱花中国公司第8574249号“”、第1209675号“”商标近似的“樱花”二字,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侵权。
诗雅公司虽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拟证明其取得了使用“”标识的许可,但“”标识并未核准为注册商标。
因此,在诗雅公司未举证其使用“樱花”文字的行为得到了樱花中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诗雅公司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涉案店铺的经营者诗雅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樱花中国公司撤回第一项要求判令诗雅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针对该诉请进行处理。
诗雅公司为证明其网店的销售金额及使用“日本樱花”的初始时间,提交了商品评价与销售金额统计截图。
但诗雅公司未能提交上述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供核对,也未对上述数据的来源进行说明,故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案涉淘宝店铺的有关销售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双方未能举证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导致樱花中国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及诗雅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
2.涉案网店标注樱花的产品多达十几款,且该部分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金额占店铺销售总额较大比例;
3.“樱花”二字对涉案网店销售产品的价值贡献率;
4.诗雅公司的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程度;
5.樱花中国公司为制止侵权委托律师出庭需支付费用,酌定诗雅公司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0000元。
张某1作为诗雅公司的一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诗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诗雅公司、张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诗雅电器有限公司、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中山市诗雅电器有限公司、张某1负担840元[该款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诗雅电器有限公司、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840元给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