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水花,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道县。
被告:深圳市攀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村第一工业区大坡河1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李忍怒。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水花、深圳市攀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