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867号原告:张造伦,住台湾地区台北市中山区*********之2,身份证字号:A123902759。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安章,该公司经理。
被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造伦与被告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廖安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手持携带行动装置固定器的定位装置,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造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造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造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