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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执118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王小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南门农贸市场旁。

经营者:王绍英。

被执行人:王小松,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15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王小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王小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王小松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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