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益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谭家大沙路5号之8。
法定代表人:穆得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加关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银利街34号212。
法定代表人:刘珍丽,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广州益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加关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广州益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