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03刑初2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泽虹,女,1993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大时代科技”淘宝网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住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报晓,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刚,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滨滨,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现住深圳市罗湖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9]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泽虹、吴滨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泽虹及其辩护人蔡报晓、朱刚、被告人吴滨滨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颜泽虹的辩护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
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颜泽虹经营“淘宝”电商“大时代科技”网店过程中,在未获得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VIVO、OPPO两个注册商标对外出售号称正品的翻新二手VIVO、OPPO品牌手机。
被告人颜泽虹从深圳华强北数码市场及被告人吴滨滨处收购翻新的VIVO、OPPO品牌裸机,重新用带有假冒VIVO、OPPO标志的手机盒包装,再在“淘宝”电商平台以新机形式出售。
被告人吴滨滨在未取得VIVO、OPPO品牌授权的情况下,自2019年3月开始,陆续向被告人颜泽虹出售翻新的VIVO、OPPO品牌手机,手机货款价值累计人民币7万余元。
“大时代科技”店铺在2019年3月至6月3日期间,共销售翻新VIVO、OPPO品牌手机金额累计人民币40万余元。
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颜泽虹时,从其店铺搜缴出VIVOX7手机39部、VIVOX7PLUS手机8部、VIVOX9手机14部、VIVOX9S手机7部、OPPOR9手机4部、带VIVO商标手机盒27个,按照店铺出售价格统计,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9215元。
公安民警将扣押的手机送往手机公司鉴定,均为假冒VIVO、OPPO商标的产品。
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王某在“淘宝”电商平台的“大时代科技”店铺内购买了一部VIVOX764G手机,并在居住的九江市开发区正大安置小区收到店铺快递的VIVO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怀疑手机为假冒手机,便报警。
公安民警将该VIVO手机送往手机公司鉴定,为假冒VIVO商标的产品。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泽虹、吴滨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颜泽虹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滨滨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滨滨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滨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颜泽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销售金额没有那么多,只有8万多元。
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泽虹销售金额累计40万元证据不足,其中有刷单的;
2、被告人颜泽虹的家属积极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请法庭予以考虑。
并向法庭提交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案外人聂丽芬的汇款凭证、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与聂丽芬和解协议、出具的谅解书。
被告人吴滨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颜泽虹经营“淘宝”电商“大时代科技”网店过程中,在未获得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VIVO、OPPO两个注册商标对外出售号称正品的翻新二手VIVO、OPPO品牌手机。
被告人颜泽虹从深圳华强北数码市场及被告人吴滨滨处收购翻新的VIVO、OPPO品牌裸机,重新用带有假冒VIVO、OPPO标志的手机盒包装,再在“淘宝”电商平台以新机形式出售。
被告人吴滨滨在未取得VIVO、OPPO品牌授权的情况下,自2019年3月开始,陆续向被告人颜泽虹出售翻新的VIVO、OPPO品牌手机,手机货款价值累计人民币7万余元。
“大时代科技”店铺在2019年3月至6月3日期间,共销售翻新VIVO、OPPO品牌手机金额累计人民币40万余元。
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颜泽虹时,从其店铺搜缴出VIVOX7手机39部、VIVOX7PLUS手机8部、VIVOX9手机14部、VIVOX9S手机7部、OPPOR9手机4部、带VIVO商标手机盒27个,按照店铺出售价格统计,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9215元。
经鉴定,均为假冒VIVO、OPPO商标的产品。
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王某在“淘宝”电商平台的“大时代科技”店铺内购买了1部VIVOX764G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怀疑手机为假冒手机,便报警。
经鉴定,该手机为假冒VIVO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颜泽虹的家属代其向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手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颜泽虹处扣押涉案手机的情况。
3、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颜泽虹、吴滨滨的主体身份情况。
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颜泽虹、吴滨滨的归案经过。
5、支付宝账单明细,证明被告人颜泽虹销售涉案手机的时间、金额的情况。
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从2019年3月份来“大时代科技”网店上班,这两个月大概销售了40万左右,VIVO手机销售的较多,OPPO手机销售的较少,所销售的手机全部是翻新机。
这些翻新机都是吴滨滨送来的。
“大时代科技”网店老板是颜泽虹,未取得VIVO、OPPO公司的授权的事实。
同时辨认出被告人吴滨滨。
7、证人张某的证言,其是从2019年4月份来“大时代科技”网店上班,这两个月大概销售了40万左右,VIVO手机销售的较多,OPPO手机销售的较少,所销售的手机全部是翻新机。
这些翻新机都是吴滨滨送来的。
“大时代科技”网店老板是颜泽虹,未取得VIVO、OPPO公司的授权的事实。
同时辨认出被告人吴滨滨。
8、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5月14日,其在“淘宝”APP电商平台的“大时代科技”店铺内购买了1部VIVOX764G手机,支付898元。
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感觉是假的VIVO手机,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9、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公司从未授权“大时代科技”网店销售标有“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
10、价格证明,证明VIVOX764G手机销售价为2498元及“VIVO”、“OPPO”手机销售价格。
11、鉴定证明,证明扣押的手机系假冒的“VIVO”、“OPPO”注册商标的产品。
12、被告人颜泽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大时代科技”淘宝网店从2019年3月至今主要销售VIVOX7、X7plus、OPPOR9S等型号的翻新机,销售的手机没有VIVO、OPPO公司的授权。
手机是从电子市场收翻新好的VIVO、OPPO的裸机和从吴滨滨那里进的。
已支付给吴滨滨5-6万元,还有现场没有付货款的,大概4万元左右。
网店的员工有何某、张洽桥的事实。
同时辨认出被告人吴滨滨。
13、被告人吴滨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总共给“大时代科技”淘宝网店供应了7万元的翻新好的VIVO、OPPO牌的裸机的事实。
当庭亦供认不讳。
14、和解协议、谅解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颜泽虹的家属代其向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谅解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颜泽虹提出“销售金额没有那么多,只有8万多元”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颜泽虹销售金额累计40万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何某、张某的证言、支付保账单明细、和解协议、谅解书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颜泽虹的犯罪金额;
被告人颜泽虹辩解销售金额中有刷单数额,无证据证实。
另被告人颜泽虹在公安机关供述销售金额60多万元,公诉机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证人何某、张某的证言就低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故被告人颜泽虹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泽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且被告人吴滨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颜泽虹的家属代其向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赔偿,可视为被告人颜泽虹的赔偿行为,属有悔罪表现,并取得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滨滨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泽虹的辩护人提出“赔偿及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结合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滨滨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颜泽虹、吴滨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泽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吴滨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VIVOX7手机39部、VIVOX7PLUS手机8部、VIVOX9手机14部、VIVOX9S手机7部、OPPOR9手机4部、带VIVO商标手机盒27个,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