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84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召,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坤,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斌,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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