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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85号
案件名称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5号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芜湖广告产业园广告创意综合楼十一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905-906、西901-906房。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经查,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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