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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彩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6刑初243号
案件名称陆彩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彩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彩英,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

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瑶,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彩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彩英及辩护人丁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日,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成都市金牛区挡获正在销售玉溪等假烟的被告人陆彩英,并查获各类假烟47.8条(价值为12225元)。

当日,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成都市金牛区陆彩英的租住房外楼梯上,查获玉溪、中华等各类假烟760条(价值为149990元)。

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将上述线索移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被告人陆彩英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陆彩英使用房主张素英提供的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进行烟草销售,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假烟的零售价总计1622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彩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彩英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鉴于被告人陆彩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彩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807.8条、香槟色Vivo手机1部、现金20,000元在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彩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陆彩英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陆彩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扣押的20,000元无证据证明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所得赃款,但系被告人陆彩英所有可用于财产刑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彩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香烟、手机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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