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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05民初20号
案件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5民初20号 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婧,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金钟公路3699号D8-412号。

法定代表人:洪素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纽威公司)与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道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纽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被告纽威道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素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纽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停止使用“纽威”作为企业字号;

2、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文印费、以及购买侵权商品等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2年11月14日,设立时的名称为“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5日,经商务部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在的名称。

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纽威”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4月29日成立的关联公司苏州纽威机械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UZHOUNEWAYMACHINERYCO.,LTD),该公司投资方之一美国纽威工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NEWAYINDUSTRIESINS.),“纽威”是英文NEWWAY的音译文,NEWWAY两单词合在一起就是NEWAY。

原告以“纽威”和“NEWAY”作为字号是想表达“纽威人敢问路在何方的创业精神”[见《纽威员工手册》(2007年1月版)“总经理寄语篇”]。

原告自2002年11月14日成立,2014年在上交所上市。

一直以来,保持高速发展,根据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的统计,自2006年起,原告在阀门行业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利润、出口交货值出口创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等指标历年均名列全国第一和第二名,处于中国阀门行业领导者的地位。

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产品不但种类齐,而且技术先进,品质得到行业的高度评价。

原告在经营中一直大力进行广告投入,持续地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包括各类杂志、展会、研讨会、专访、参观工厂、互联网、制作企业形象宣传片等。

根据苏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告2010-2015年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高达12808225.97元,通过各种长期持续的广告宣传和经营积累的良好口碑,原告的“纽威”商标、字号在全国阀门行业,在被告于2018.8.27设立前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的“纽威”商标,注册号为第3994460号,于2004.4.2申请,于2006.4.28取得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金属阀门、金属管道、金属管道配件、金属水管阀等。

被告的经营范围包含了“阀门制造、加工、销售;

……”,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且包含在原告的经营范围中,其在企业名称中以“纽威”作为字号登记注册并使用,不但是对原告“纽威”知名商标的非法使用,也是对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非法使用。

被告在原告的“纽威”商标、字号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为攀附原告的声誉,将其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使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具有产销合作关系,或投资控制关系,或商标许可使用关系,或销售代理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从而与其发生交易,攫取本该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和应得的商业利益。

被告将“纽威”与“道奇”两家著名的企业字号进行组合使用,也容易使人误认为其是原告和道奇公司投资设立,或授权使用其商标或字号,从而将其产品和服务与原告和道奇公司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划上等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经查发现,被告还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营销,其微信名称为“纽威道奇(天津)阀门厂”,并且在朋友圈界面的图片以红底白字极其醒目的方式突出显示“纽威道奇阀门厂”字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纽威”驰名商标的故意,侵害了原告“纽威”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还在微信朋友圈多次以“纽威道奇(天津)阀门厂”的名义发布营销图片,展示其工厂及车间正在生产阀门及阀门库存和发货的图片,极力宣传其是一家生产销售繁忙且具有较大规模的生产、销售一体型企业。

根据被告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阀门制造、加工、销售”,这与其微信宣传一致;

另外,原告也从被告处实际购得3台阀门产品。

可见,被告不但从营销上宣传阀门产品,而且实际经营着阀门产品,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具有高度重合性,双方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国报告大厅》网、《中国泵阀商务网》的数据,2016年中国阀门行业各种大小阀门企业约6000家;

另根据《2016年中阀协会员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汇总表》,2016年我国规模以上阀门制造企业1759家,实现利润总额168.53亿,据此2016年阀门行业的平均利润应该不低于280.88万元(168.53亿/6000=280.88万)。

考虑原告的行业地位、品牌知名度等,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持续时间等,本案原告主张30万元的经济赔偿,同时要求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辩称,其申请的名字也是在当地正规的工商部门申请的,能申请下来就是不侵权的,被告也是受害者,且被告用的是“纽威道奇”四个字,原告是两个字。

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原告商标注册、宣传等情况 苏州纽威公司原名称为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4日成立,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

2009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复同意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工业阀门及管线控制设备、受托加工阀门系列产品及零件等,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3994460号“纽威”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

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

金属管道等。

2010年6月2日变更注册人为本案原告苏州纽威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

据苏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平会专审字[2016]第116号《专项审计报告书》记载,苏州纽威公司2010年至2015年广告、宣传费支出合计12808225.97元。

据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分别于2012至2016年发布的上年度《中阀协会员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汇总表》显示,苏州纽威公司在2011-2013年“骨干阀门企业工业总产值”前20位排名、“骨干阀门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前20位排名中均位列第一;

在2014年“骨干阀门企业工业总产值”前20位排名和“阀门行业利润总额”前20位排名中均位列第一;

在2015年工业总产值达214988万元。

国家商标局在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0000017737号“第10842481号‘纽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认定:苏州纽威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上的“纽威”商标为驰名商标。

苏州纽威公司(或其前身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还曾获得如下荣誉:2006年10月获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及其阀门分会颁发的“2006第三届中国国际流体机械展览会暨中国国际阀门博览会参展产品金奖”;

2010年9月获中国国际核电装备展览会颁发的“最佳行业突出贡献奖”;

2011年12月其“纽威牌阀门”被江苏省名片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2013年12月其核定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上的“纽威”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

2016年4月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优秀企业”称号;

其“NEWAY”商标被江苏省商务厅颁发“2014-2016年度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 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7日,注册资本为18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阀门制造、加工、销售;

液压元器件加工、销售;

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消防器材、水暖器材、管道管件、通用设备、卫生洁具、电线电缆、橡胶制品、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业务。

2019年10月23日,苏州纽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炳华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面前,通过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断开手机的移动数据网络,连接本处的无线网络,手机显示连接成功;

2、点击“微信”图标,输入密码,点击登录;

3、点击微信主页面右下角的“我”图标,查看其本人信息;

4、点击微信主页面右上角的“+”图标,点击“添加朋友”,在所得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自认的手机号码,点击“搜索”;

5、在所得页面中点击“发消息”,进入聊天页面,查看聊天页面的信息;

6、点击聊天对象的头像,在所得页面中点击“朋友圈”,查看朋友圈内相关内容。

该处工作人员赵钢将上述操作过程中共拍摄照片二十三张,并打印一式三份。

该公证处证明上述与该公证书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照片二十三张,共六页)系在上述过程中取得,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2019年1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出具了(2019)锡江证经内字第1650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并将照片打印件附于公证书后。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手机号码的微信名称为“A纽威道奇(天津)阀门厂”,并且在朋友圈界面在阀门产品上显示大号的“纽威道奇阀门厂”字样。

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以“纽威道奇(天津)阀门厂”的名义发布相关图片,展示其工厂及车间正在生产阀门及阀门库存和发货的图片。

原告为此次公证花费公证费2040元,另有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210元。

另外,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律师费用为5万元并提供了发票予以证实。

对于上述公证照片,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有些是自己的真实照片,有些是别人厂的照片,自己是家庭小作坊。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纽威公司与被告纽威道奇公司在经营上均有阀门销售等,因此两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首先,“纽威”系苏州纽威公司在名称变更前后持续使用的字号,亦是苏州纽威公司所享有的第3994460号“纽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客体。

结合苏州纽威公司提交的公司宣传投入、所获荣誉、产值和销售收入排名等证据,以及苏州纽威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上的“纽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足以认定在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成立之时,苏州纽威公司的“纽威”商标及字号在阀门行业即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阀门产品的消费者所熟知。

苏州纽威公司就“纽威”标识所享有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依法受《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

其次,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作为阀门行业从业者,在公司成立时,理应知晓苏州纽威公司“纽威”品牌和“纽威”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履行合理避让义务,然而从纽威道奇公司字号注册及使用情况看,其擅自将“纽威”作为其字号注册并使用,显然具有攀附苏州纽威公司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纽威道奇公司注册含有“纽威”字样的企业名称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对两者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苏州纽威公司的商标和字号的识别功能产生实际损害,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纽威道奇公司将苏州纽威公司“纽威”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容易引发他人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纽威”作为被告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中的阀门产品上突出标注“纽威道奇阀门厂”文字,这不是对其企业名称的正规使用,该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对于被告辩称的其企业名称系经过正规工商部门登记下来故不构成侵权的意见,本院认为,企业名称获得工商登记与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被告的行为性质进行判定。

综上,对于被告相应不侵权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在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苏州纽威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纽威道奇公司的侵权之获利,本院综合本案案情,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因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在所侵害客体上存在一定重合,本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合并裁量,为实现赔偿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目的,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情节、性质、后果、被告的实际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考量因素,同时考虑被告公司的设立至今的时间长短即侵权时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纽威道奇公司应承担赔偿金额9万元。

另外,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对第3994460号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纽威”文字;

三、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

四、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则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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