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1637号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Y。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杰博源电子批发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桑达市场3B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
经营者:郭华濠,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杰博源电子批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0.7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765.38元,由原告负担。